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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一个悖论:阿里在打假上肯定是有瑕疵的,但如何改变国际大牌的“傲慢与偏见”,仅靠“苦练内功”显然又是不够的。这就不能不提到两个背景:一是技术去原罪化,二是打假国家化。有关第一点, 不妨说个小故事:上世纪70年代,美国环球影视城起诉日本索尼,原因是索尼的录像机使消费者可以很方便地录制电视节目,这极大影响了权利人的利益。这个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,最终,法院以微弱多数判决索尼胜诉。试想,若判决反过来,估计录像机就不会铺天盖地在家庭出现了。由此可见,从趋势上看,技术及科技的发展,确实让侵权变得更容易,但这本身不是技术与科技的问题,权利人永远才是打假 的第一责任人。文段主要想传递的信息是( )

  • A. 技术与科技发展本身不会造成侵权
  • B. 阿里要打假仅靠修炼内功远远不够
  • C. 打假中权利人的责任应排在第一位
  • D. 如果索尼败诉,录像机则无法普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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